政策法規
河南省重污染天氣重點行業績效分級管理細則
2024年04月22日20:24 來源:河南省生態環境廳
各省轄市、濟源示范區生態環境局,鄭州市生態環境局鄭州航空港經濟綜合實驗區分局: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推進美麗中國建設的意見》《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意見》《國務院關于印發<空氣質量持續改善行動計劃>的通知》《生態環境部等15個部門關于印發<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氣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貨車污染治理攻堅戰行動方案>的通知》《生態環境部關于進一步優化重污染天氣應對機制的指導意見》,進一步加強重點行業績效分級管理,提高企業環境治理能力,落實差異化管控措施,有效應對重污染天氣,我廳制定了《河南省重污染天氣重點行業績效分級管理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河南省生態環境廳辦公室
2024年4月18日印發
河南省重污染天氣重點行業績效分級管理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推進美麗中國建設的意見》《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意見》《國務院關于印發<空氣質量持續改善行動計劃>的通知》《生態環境部等15個部門關于印發<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氣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貨車污染治理攻堅戰行動方案>的通知》《生態環境部關于進一步優化重污染天氣應對機制的指導意見》,科學實施重污染天氣重點行業績效分級,精準提升差異化管控效果,進一步突出精準治污、科學治污、依法治污,持續改善環境空氣質量,協同推動生態環境高水平保護和經濟高質量發展,根據生態環境部《重污染天氣重點行業應急減排措施制定技術指南(2020年修訂版)》及《關于印發<重污染天氣重點行業績效分級及減排措施>補充說明的通知》,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所稱重點行業績效分級是指為做好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重點行業企業差別化管控,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據國家和我省設定的重點行業績效分級指標,會同其他相關部門和支撐機構對重點行業企業的大氣污染防治水平進行分級,對保障類企業進行評審。
第三條本細則適用于生態環境部《重污染天氣重點行業應急減排措施制定技術指南(2020年修訂版)》《關于印發<重污染天氣重點行業績效分級及減排措施>補充說明的通知》和《河南省重污染天氣重點行業應急減排措施制定技術指南》《河南省重污染天氣通用行業應急減排措施制定技術指南》中已明確績效分級指標的行業企業績效分級和保障類企業的申報、核定、歸檔、監督管理及責任追究。
第四條重點行業績效分級工作應遵循以下原則:
(1)突出重點。優先對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量大、環境影響突出的行業實施績效分級,為各省轄市(含濟源示范區、航空港區,下同)制定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清單、實施精準科學管控提供依據。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A級和績效引領性企業可采取自主減排措施;B(含B-,下同)級及以下企業和非績效引領性企業,實施差異化管控措施。
(2)從嚴評級。企業績效評級時,需滿足對應級別指標中規定的各項要求,有一項未滿足的,降級評定;企業涉及多個獨立廠區且分別具有排污許可證的,每個廠區可分別進行申報評級;企業涉及跨行業評級的,分行業分別評定,并執行相應應急減排措施,但企業總體績效等級以所含行業中最低等級為準。
(3)依法依規。重點行業績效評級工作應“公平、公開、公正”,從客觀實際出發,堅持實事求是,參與績效評級的企業依法依規提供真實材料。
(4)鼓勵先進。加強對重點行業企業參與績效分級的幫扶指導,鼓勵重點行業企業積極參與績效分級,引導行業高質量發展。
第二章職能與責任
第五條省生態環境廳工作職能:
(1)結合我省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實際,修訂《河南省重污染天氣重點行業應急減排措施制定技術指南》,優化“河南省重污染天氣應急應對信息管理系統”,實施重點行業績效分級動態調整機制,督促指導各省轄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按照國家和我省重點行業績效分級標準及管理要求完成企業績效分級評審工作。
(2)組織相關專家對各省轄市審核評定的A級、B級和績效引領性企業進行抽查復核,每家企業配備專家人數不得少于3人,對相關績效分級材料進行歸檔,及時將績效分級結果報生態環境部備案。
(3)會同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商務等部門工作人員和有關專家,對各省轄市評定的重點行業保障類企業和揚塵源豁免項目匯總復審后,報生態環境部備案。
(4)落實應急減排清單修訂逐級審核制度,組織各省轄市開展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清單修訂審核,對各省轄市上報的應急減排清單進行現場抽查核驗,監督各省轄市績效分級評定結果應用,夯實重污染天氣差異化管控措施落實到具體生產環節、生產線及生產設備,確保各項污染物排放達到相應的減排比例,保證減排實效。
第六條各省轄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工作職能:
(1)根據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環境統計、涉氣工業企業全口徑清單、市場監管部門清單和其他環境管理部門統計名錄,每季度組織排查所轄行政區內涉氣企業,按照“應納盡納”原則,及時補全應急減排清單,做到涉氣企業全覆蓋,并根據現場排查企業的實際情況,及時修訂更新應急減排清單。
(2)制定重點行業績效分級工作實施方案,督促指導所轄縣(市、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做好重點行業企業績效分級培育幫扶和申報審核工作,組織相關行業專家對所轄行政區績效分級申報企業逐家進行現場核查,保證每家企業配備專家人數不得少于3人,并將評定的A級、B級和績效引領性企業清單(見附件1)和申報材料、專家現場審核意見、專家會審意見和省轄市生態環境管理部門意見,經主要領導簽字(加章),通過“河南省重污染天氣應急應對信息管理系統”報省生態環境廳,并做好企業申報、審核材料等檔案規整、存檔工作。各省轄市對申報A級、B級和績效引領性企業一年內無環境違法行為負責。
(3)會同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商務等部門和有關專家,對本行政區內的保障類企業和揚塵源豁免項目進行審核評定,評定結果上報省生態環境廳。
(4)規范重點行業績效分級管理,落實應急減排清單逐級審核機制,動態更新完善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清單,實施差異化減排措施,確保同一區域、同一行業內同等績效水平企業減排措施相對一致,指導企業制修訂“一廠一策”實施方案。
第七條評審專家工作責任:
(1)研究學習國家和省級重點行業績效分級相關標準規定及管理要求,參與重點行業績效分級培訓工作,熟練運用“河南省重污染天氣應急應對信息管理系統”。
(2)具備扎實的專業知識和豐富的實踐經驗,充分發揮自身專業優勢,參與重點行業績效分級工作中的資料審核、現場核查、績效評估和審核評定等工作。
(3)在重點行業績效分級工作中作風正派、堅持原則、實事求是、客觀認真、公正廉潔。
(4)曾經或正在為績效分級企業提供技術服務,存在參與過企業自主驗收、清潔生產審核驗收等與績效分級企業有關的情況,不得再參與企業績效分級評審工作,須主動申請回避。
第三章申報、核定與歸檔
第八條行業范圍
(1)《重污染天氣重點行業應急減排措施制定技術指南(2020年修訂版)》績效分級范圍具體包括:長流程聯合鋼鐵、短流程鋼鐵、鐵合金、焦化、石灰窯、鑄造、氧化鋁、電解鋁、炭素、銅冶煉、鉛鋅冶煉、鉬冶煉、再生銅鋁鉛鋅、有色金屬壓延、水泥、磚瓦窯、陶瓷、耐火材料、玻璃、巖礦棉、玻璃鋼(纖維增強塑料制品)、防水建筑材料制造、煉油與石油化工、炭黑制造、煤制氮肥、制藥、農藥制造、涂料制造、油墨制造、纖維素醚、包裝印刷、人造板制造、塑料人造革與合成革制造、橡膠制品制造、制鞋、家具制造、汽車整車制造、工程機械整機制造和工業涂裝等39個行業。
(2)《河南省重污染天氣重點行業應急減排措施制定技術指南》績效分級范圍具體包括:礦石(煤炭)采選與加工、紡織印染與服飾制造、有機化工、肥料制造(除煤制氮肥)、活性炭制造、塑料制品、珍珠巖加工、磨料磨具、金屬表面處理及熱處理加工、電池制造、汽修行業和商砼(瀝青)攪拌站等12個省級重點行業。
(3)《河南省重污染天氣通用行業應急減排措施制定技術指南》績效分級范圍具體包括:通用涉鍋爐/爐窯行業。
(4)保障類企業具體包括:居民供暖、電力和熱力生產、垃圾焚燒和危險廢物處置、食品加工、畜禽飼料生產、畜禽類屠宰、報刊印刷、重點外貿出口、重點軍工保障等保障民生的涉氣企業和保障重大項目建設施工的原材料供應企業。
第九條績效評級申報流程:
(一)企業自評。申報企業應嚴格對照國家和省級重污染天氣重點行業應急減排措施制定技術指南要求,逐項開展對標與自評估,自評結果應滿足相應等級差異化指標所有要求。企業可根據自身環境績效水平和自評結果,通過“河南省重污染天氣應急應對信息管理系統”適時提交申報材料(含相應佐證材料)。未申請的企業,按照原有等級管理;無級別且不申報評級的,按最低等級管理。
(二)逐級審核。各省轄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組織法規、大氣、移動源、執法監督、監測監控等人員及相關專家,對本轄區申報企業開展資格審查、資料審核、現場核查、專家會審,每月底前,將審核評定的A級、B級和績效引領性企業相關資料經主要領導簽字(加章),通過“河南省重污染天氣應急應對信息管理系統”報省生態環境廳復核;9月底前,將保障類企業和揚塵源豁免項目審核評定情況報省生態環境廳復審。省生態環境廳將根據各省轄市上報情況及時開展線上審核、現場抽查工作。
(三)評定公告。各省轄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根據本級審核評定情況,將已評定的C級企業、保障類企業進行公告;根據省級反饋結果,將A級、B級和績效引領性企業進行公示。省生態環境廳根據各省轄市公示情況,適時組織專家對各省轄市已公示的A級、B級和績效引領性企業進行抽查復核和“回頭看”,對審核評定的A級、B級和績效引領性企業進行公告,并將A級、B級和績效引領性企業評級結果報生態環境部備案,組織各省轄市及時更新應急減排清單。
(四)資料歸檔。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按照責任與職能劃分,在績效等級評定后的一個月內完成歸檔工作。各省轄市生態環境部門應及時將績效分級、保障類企業的申報、審核資料進行規整存檔。省生態環境廳及時將A級企業申報、審核相關歸檔材料報生態環境部備案。第十條績效分級申報材料要求企業應嚴格按照模板要求,通過“河南省重污染天氣應急應對信息管理系統”提交績效分級申報材料及相關證明材料,確保填寫信息和提供材料真實有效。
第四章監督與管理
第十一條企業在績效評級過程中確保申報績效評級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時效性和規范性,積極配合現場核查工作,對于更換生產設備、治污設施等情況,出現與申報績效評級材料不相符的,應當及時向當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備,并修訂完善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清單,預警期間嚴格按照國家及我省減排比例要求落實減排措施。
第十二條各省轄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采取“互聯網+監管”系統、污染源自動在線監控、門禁系統等手段,對A級、B級、C級(非最低等級)和績效引領性企業開展動態監管,并通過每年開展資格全面審查和現場抽查復核,深化績效分級動態管理,督促企業維持好績效水平。對存在各類環境違法行為、績效水平倒退的企業,及時按程序降級處理,維護績效分級工作的權威性和嚴肅性。
第十三條省生態環境廳依托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監督幫扶、專項核查、執法檢查等,隨機對已評級企業開展監督核查,發現企業實際生產活動水平等不符合相應績效指標要求的,納入可疑名錄,及時組織專家進行現場復核,對確實達不到績效指標要求的,作相應處理。
第十四條省生態環境廳、各省轄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本單位門戶網站上將相關績效分級評級結果進行公開,自覺接受社會公眾、新聞媒體監督。企業涉及跨行業評定級別時,同時公布該企業涉及的所有行業績效等級。自然人和其他組織發現企業績效等級有不符合實際情況的,有權向當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舉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核實舉報信息,并為舉報人信息保密。
第十五條各省轄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績效等級評定公告后的一個月內,按照責任與職能完成應急減排清單修訂審核歸檔工作。省生態環境廳組織相關行業專家,對各省轄市應急減排清單修訂情況進行抽查復核,發現應急減排清單修訂不力、歸檔不及時的,作相應處理。
第十六條各省轄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加強重點行業企業績效分級服務指導,探索A級企業創建培育,制定培育工作計劃,促進企業績效水平梯度提升;對評定為A級、B級和績效引領性企業授予榮譽稱號、頒發榮譽證書,并及時將已評為A級、績效引領性的企業納入河南省監管執法正面清單和重大項目生態環境要素保障白名單,給予減少現場檢查頻次、生態環境要素基礎保障、中央大氣污染防治資金傾斜等有關激勵政策,推動行業治理水平整體升級。
第五章問責與懲戒
第十七條企業中存在以下情形的,直接認定為最低等級,且一年內不得申請績效分級調整:
(一)績效評級過程中,存在隱瞞或提供虛假材料行為的、主動賄賂專家或工作人員行為的;
(二)績效評級后,存在新增生產線或項目性質、規模、地點、生產工藝、污染防治措施等發生重大變動一年后未及時重新申報評級的;
(三)因環境違法被國家、省級生態環境部門作為典型案例通報的;
(四)拒絕參與績效分級的。
第十八條企業存在以下情況的,一年內不得申報和被評定為A級、B級和績效引領性企業:
(一)存在未批先建、無排污許可證生產經營的;
(二)未按排污許可證規定超過許可排放濃度、許可排放量排放大氣污染物或以偷排偷放等逃避監管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
(三)未按規定安裝、使用大氣污染物自動監測設備的;
(四)通過篡改、偽造相關臺賬數據逃避應急監管的;
(五)存在其他環境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構成犯罪的;
(六)環境信用評價等級為不良的;
(七)按照其他相關規定1年內不應評定為A級、B級和績效引領性企業的。
第十九條企業績效評級后存在以下情況的,實施降級處理:
(一)A級、B級和績效引領性企業存在上述一年內不得申報和評定為A級、B級和績效引領性企業情形的,降為C級或非績效引領性企業;
(二)在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績效分級管理以及各項日常活動中,被發現實際生產活動水平不符合相應績效指標要求的,根據實際績效水平按程序實施降級處理;
(三)在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未落實減排措施、應急減排清單信息不實導致未有效減排和減排比例不滿足國家及我省要求,且在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省委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或生態環境部、省生態環境廳等行業主管部門組織監督檢查時被通報查實,且一年累計被通報兩次及以上的,實施降級處理;
(四)其他應當降級情形的。
第二十條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在年度預算中安排相應經費,保障評級工作,不得向企業收取評審費用。工作人員在企業績效評級及監督管理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一)收取企業評審費用的;
(二)接受企業贈禮或賄賂等行為的;
(三)惡意阻礙企業績效申報的,或故意提高、降低企業評定相應級別的;
(四)在抽查復核、生態環保督察、監督幫扶、日常執法中,經查實存在多數企業績效評級結果與實際嚴重不符的;
(五)其他應當依法依規追究責任的情形。
第二十一條績效分級工作依托的技術單位或專家團隊應當本著科學負責、公平公正的精神,積極參與重點行業績效分級相關工作。在參與重點行業績效分級相關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黑名單”,不得再參加重點行業績效分級工作:
(一)接受企業贈禮或賄賂等行為的;
(二)違規收取企業評審費用的;
(三)弄虛作假,提供與事實不符的評級咨詢意見的;
(四)因績效分級工作被有關部門通報批評的;
(五)其他應當依法依規追究責任的情形。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細則由省生態環境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細則自正式印發之日起實施。《河南省2020年重污染天氣重點行業績效分級實施辦法》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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