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規

山西省制定出臺《煤礦復產復建驗收管理辦法》

2024年06月04日15:38   來源:山西省應急管理廳
摘要:日前,山西省政府辦公廳制定出臺《山西省煤礦復工復產驗收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

日前,山西省政府辦公廳制定出臺《山西省煤礦復工復產驗收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旨在進一步規范全省煤礦復工復產驗收工作,切實加強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維護煤礦生產建設秩序,確保安全生產。

為規范全省煤礦復產復建驗收工作,省政府辦公廳于2016年制定了《山西省煤礦復產復建驗收管理辦法》。隨著機構改革、部門職能調整,以及新的政策文件出臺,該《辦法》部分條款已不再適用,亟需修訂。《管理辦法》堅持總體穩定、局部細化的原則,以適應新要求、解決新問題為導向,從具體化、可操作化的角度出發,作出修訂完善。

《管理辦法》指出,市縣級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和煤礦上一級主體企業要堅持程序從簡、驗收從嚴的工作原則,采取“分級負責、分類實施”的驗收方式,開展煤礦復工復產驗收工作。

在分級負責方面,明確市、縣(市、區)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承擔本級直接監管煤礦的驗收工作。在分類實施方面,提出了企業驗收和部門驗收兩種類型,取消了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與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聯合驗收的方式。針對煤礦不同的停工停產情形,由市縣級人民政府、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煤礦上一級主體企業分類實施。

同時,《管理辦法》進一步嚴格了審核簽字層級,規定煤礦企業在履行復工復產驗收程序,并經屬地煤礦安全直接監管部門驗收合格后,由本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審核簽字。《管理辦法》進一步加強了停工停產期間安全管控,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對被責令停工停產整頓煤礦落實依法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駐礦盯守、停止審批民用爆炸物品、停供生產建設用電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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