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規

貴州省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考核定級實施細則

2025年06月06日10:39   來源:貴州省能源局
摘要:結合我省實際,制定了《貴州省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考核定級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執行

為進一步加強貴州省煤礦安全生產基礎建設,提升煤礦安全保障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關于印發<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考核定級辦法>和<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基本要求及評分方法>的通知》(礦安〔2024〕109號)及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了《貴州省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考核定級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執行。

請各產煤市(州)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將此件及時轉發至轄區內產煤縣(市、區、特區)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及煤礦企業、煤礦,并督促抓好貫徹落實。

附件:《貴州省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考核定級實施細則》

2025年6月3日

貴州省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考核定級實施細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基礎建設,深入落實“管理、裝備、素質、系統”四個要素并重原則,提升煤礦安全保障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關于印發<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考核定級辦法>和<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基本要求及評分方法>的通知》(礦安〔2024〕109號)及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實施細則適用于貴州省所有合法的生產煤礦。新建、改建、擴建煤礦可參照執行。

新建煤礦聯合試運轉期間,停產煤礦(無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復產驗收前,可申請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考核定級。

第三條考核定級標準執行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印發的《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基本要求及評分方法》(以下簡稱《評分方法》)。

第四條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等級分為一級、二級、三級3個等級,所應達到的要求為:

一級: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考核總得分不低于90分,重大災害防治、專業管理部分評分不低于90分,安全基礎管理部分評分不低于85分,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1.發生生產安全死亡事故,自事故發生之日起,一般事故未滿1年、較大及重大事故未滿2年、特別重大事故未滿3年的;

2.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一級檢查考核未通過,自考核定級部門檢查之日起未滿1年的;

3.被降級或撤消等級未滿1年的;

4.被列入安全生產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管理期間的。

二級: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考核總得分及各管理部分得分均不低于80分,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1.發生生產安全死亡事故,自事故發生之日起,一般事故未滿半年、較大及重大事故未滿1年、特別重大事故未滿2年的;

2.被降級或撤消等級未滿半年的。

三級: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考核總得分及各管理部分得分均不低于70分。

第五條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等級實行分級考核定級。

申報一級的煤礦由省級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主管部門組織初審,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組織考核定級。

申報二級的中央在黔和省屬國有煤礦由市級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主管部門組織初審,省級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主管部門考核定級。申報二級的非中央在黔、省屬國有煤礦由縣級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主管部門組織初審,市級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主管部門考核定級。申報三級的煤礦由縣級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主管部門組織初審和考核定級。

第六條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考核定級按照自評申報、初審、考核、公示、公告的程序進行。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考核定級部門原則上應在收到煤礦企業申請后60個工作日內完成考核定級。煤礦企業和各級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主管部門,應通過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礦山安全生產綜合信息系統—安全生產標準化”(以下簡稱“信息系統”)完成申報、初審、考核、公示、公告等各環節工作。未按照規定的程序和信息化方式開展考核定級等工作的,不予公告確認。

(一)自評申報。煤礦對照《評分方法》全面自評,形成自評報告,填寫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等級申報表,依擬申報的等級向相應初審部門提出申請。生產煤礦應以《安全生產許可證》上“企業名稱”進行申報,新建、停產煤礦以《采礦許可證》上“礦山名稱”進行申報。

(二)初審。初審部門收到煤礦申請后,應及時進行材料審查,其中申報一級的還應進行現場檢查。申報二級、三級的視情況開展現場檢查或抽查,其中,初審部門應確保對全年申報二級的煤礦抽查比例不低于60%。初審合格后上報(三級不上報)負責考核定級的部門。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主管部門的初審和上報工作應在收到企業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

(三)考核。申報一級的,在初審合格后,由省級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主管部門上報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負責實施考核工作。負責二級、三級的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考核定級部門在收到經初審合格的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等級申請后,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考核定級部門應及時組織至少2人對上報材料進行審核,并形成書面意見(見附件),審核合格后,視情況對申報煤礦進行現場檢查或抽查,其中,初審階段未對申報煤礦進行現場檢查的,原則上考核階段應進行現場檢查。

對自評材料弄虛作假的煤礦,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主管部門應取消當次申報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等級的資格,認定其不達標。煤礦整改完成后需重新自評申報,且1年內不得申報二級及以上等級。

(四)公示。對考核合格的申報煤礦,由初審部門監督檢查申報煤礦隱患整改合格后,將整改報告報送考核定級部門,考核定級部門在本部門或本級政府的官方網站向社會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公示時間不少于3個工作日。

(五)公告。對公示無異議的煤礦,標準化考核定級部門應確認其等級,并予以公告。

各級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主管部門應在公告定級后5個工作日內,將被定級煤礦名單經“信息系統”報送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同時,市、縣級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考核定級部門應于5個工作日內向上級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主管部門報告被定級煤礦名單。

對考核未達到一級等級要求的申報煤礦,由省級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主管部門按照考核得分直接定級。對考核未達到二級等級要求的申報煤礦,按照第五條確定的考核定級部門根據考核得分直接定級。

第七條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達標煤礦應加強日常檢查,每季度至少開展1次全面的自查,煤礦上級企業每半年至少組織開展1次全面檢查(沒有上級企業的煤礦自行組織或委托第三方服務機構組織開展)。

省、市、縣級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主管部門應按照職責分工和考核定級權限每年至少通報一次本行政區域內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考核定級情況,以及等級被降低和撤消的情況。

第八條煤礦取得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相應等級后,考核定級部門每3年進行一次復查復核。由煤礦在3年期滿前3個月重新自評申報,各級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主管部門按第六條規定對其考核定級。

第九條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一級煤礦作出符合一級體系要求的承諾,且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可在3年期滿時直接辦理延期:

(一)3年期限內,未發生生產安全死亡事故,不存在重大事故隱患且組織生產的情況;

(二)3年期限內,井下“零突出”“零透水”“零沖擊地壓事故”;

(三)井工煤礦采用“一井一面”或“一井兩面”生產模式(沖擊地壓礦井和開采保護層的礦井除外);

(四)井工煤礦采煤機械化程度達到100%;露天煤礦采剝機械化程度達到100%。

第十條辦理直接延期的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一級煤礦,應在3年期滿前3個月通過“信息系統”自評申報,由省級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主管部門對其審核,并征求當地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意見,審核符合延期條件后通過“信息系統”報送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按照程序予以公示公告。

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二級、三級煤礦不執行直接延期制度。

第十一條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達標煤礦的監管。

(一)對取得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等級的煤礦應加強動態監管。省、市、縣級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主管部門應按照屬地監管原則和考核定級權限,每年按不低于20%比例對達標煤礦進行抽查,抽查可與日常監管、聯合執法等一并進行,最大限度減少單獨抽查。對抽查中發現已不具備原有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達標水平的煤礦,應降低或撤消其取得的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等級。對停產超過6個月的煤礦,應撤消其原有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等級,待復產時重新申報、考核定級。礦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日常檢查查處煤礦存在重大事故隱患后,自查處之日上溯6個月,查處重大事故隱患數量超過煤礦自查上報數量的,應降低其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等級(三級為撤消)。礦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查處重大事故隱患后,應及時通報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主管部門。

(二)對發生生產安全死亡事故的煤礦,自事故發生之日起,由相應的考核定級部門予以降低或者撤消其取得的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等級。一級標準化煤礦發生一般事故后,由省級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主管部門報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降為二級,發生較大及以上事故后撤消其等級。二級標準化煤礦發生一般事故后降為三級,發生較大及以上事故后撤消其等級;三級標準化煤礦發生一般及以上事故后撤消其等級。

(三)降低或撤消煤礦所取得的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等級后,由原等級考核定級部門進行公告并更新“信息系統”相關信息。同時,市、縣級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考核定級部門應于5個工作日內向上級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主管部門報告被降低或撤消等級煤礦名單。有效期內標準化等級降低的煤礦,原有效期不變。

(四)對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等級被撤消的煤礦,實施撤消決定的標準化工作主管部門應依法責令其立即停止生產、進行整改,待整改合格后重新提出申請。

(五)各級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主管部門每年應組織對本行政區域內直接延期的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一級煤礦開展重點抽查。對抽查時達不到一級等級要求的煤礦,應降低或撤消其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等級,并將有關情況通過“信息系統”上傳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

第十二條加大對一級標準化煤礦支持力度,推動煤礦積極創建高水平的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

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一級煤礦在有效期內享受以下激勵政策:

(一)在全國性或區域性調整、實施減量化生產措施時,原則上不納入減量化生產煤礦范圍;

(二)在地方政府因其他煤礦發生事故采取區域政策性停產措施時,原則上不納入停產范圍;

(三)申請生產能力核增時,在同等條件下,可優先開展審查確認工作;新投產的煤礦和已核定生產能力的煤礦,通過生產能力核定提高產能規模的間隔時間,可按規定縮短;

(四)生產能力核增時,產能置換比例不小于核增產能的100%,通過改擴建、技術改造增加優質產能超過120萬噸/年以上的,所需產能置換指標折算比例可提高為200%;

(五)生產能力核增時,核增幅度可在“不超過煤炭工業設計規范標準設計井型規模2級級差”規定的基礎上,上浮1級級差;實現“一井一面”或智能化開采的,核增幅度可上浮2級級差;

(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時,符合相關條件的,可不進行現場核查,直接辦理延期手續;

(七)銀行保險、證券、擔保等主管部門作為對煤礦企業信用評級重要參考依據。

(八)各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適當減少檢查頻次;煤礦停產后復產驗收時,優先進行復產驗收;

(九)先進產能核定政策執行期間,通過生產能力核定方式提高產能規模,可不受“已核定生產能力的煤礦滿1年后”的要求限制;

(十)優先享受國家或省相應資金獎補(勵)和政策傾斜。

第十三條應積極推動大型煤礦(產能120萬噸/年以上)力爭達到一級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煤與瓦斯突出、60萬噸/年及以上正常生產煤礦應取得二級及以上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未取得的由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納入重點監管。所有生產煤礦必須取得三級及以上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否則不得生產。

第十四條各級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主管部門可通過政府購買、委托第三方技術服務機構等方式,配合開展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考核定級工作。

第十五條本實施細則由貴州省能源局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原《省能源局關于印發<貴州省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考核定級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黔能源煤安〔2023〕10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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