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規

山東印發《鋼鐵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2025年02月14日09:36   來源:山東省生態環境廳
摘要:省生態環境廳組織編制了《〈鋼鐵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37/990—2019)修改單(征求意見稿)》,現送你們征求意見。

為銜接國家標準相關規定,推動我省軋鋼工業高質量發展,省生態環境廳組織編制了《〈鋼鐵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37/990—2019)修改單(征求意見稿)》,現送你們征求意見。請研究提出書面意見,于2月28日(星期五)下午5時前反饋省生態環境廳(電子版請發送至郵箱)。

聯系人:呂楚岫

聯系電話:0531-51799119、15098842286

郵箱:sdaepzcb@shandong.cn

山東省生態環境廳

2025年2月12日

(此件公開發布)

《鋼鐵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37/990—2019)修改單(征求意見稿)

一、在“3術語及定義”中增加“熱處理爐”定義,即“3.12熱處理爐將鋼鐵材料加熱到軋制溫度,或放在特定氣氛中加熱至工藝溫度并通過不同的保溫、冷卻方式來改變表面或內部組織結構性能的熱工設備,包括加熱爐,以及退火爐、淬火爐、正火爐、回火爐、固溶爐、時效爐、調質爐等其他熱處理爐?!?/p>

二、將“表1”中標注“c”原表述修改為“煉鋼石灰窯、白云石窯以及軋鋼熱處理工藝中的加熱爐實測排氣筒中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應按公式(1)換算為氧含量8%狀態下的基準排放濃度,軋鋼熱處理工藝中的其他熱處理爐實測排氣筒中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應按公式(1)換算為氧含量15%狀態下的基準排放濃度,燒結機頭、球團焙燒設備實測排氣筒中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應按公式(1)換算為氧含量16%狀態下的基準排放濃度,并以此作為判定排放是否達標的依據。在國家、省未規定其他生產設施基準氧含量和單位產品基準排氣量之前,暫以實測濃度作為判定大氣污染物排放是否達標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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